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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印发《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时间:2014-08-12 作者:gbcs 点击:

  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编制了《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建筑节能综合管理

  牵头:建筑节能管理部门;配合: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建筑业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城建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日常工作,按质按量上报信息,制定建筑节能规划,完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制定相关技术规定;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宣传教育培训、合作与交流活动。

  3.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绩效评估考核,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湖南省建筑业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4.组织本地区建筑节能相关示范项目的申报、监管和指导。

  5.负责本地区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广、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等工作。

  6.负责建立并执行相关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

  二、建设过程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一)规划阶段

  牵头: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配合:建筑节能管理部门。

  1.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管理,提出管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

  2.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提出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并将建筑节能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二)勘察设计阶段

  牵头:勘察设计管理部门;配合:建筑节能管理部门。

  1.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对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建筑节能执行情况的管理,提出管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

  2.勘察设计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相关专家对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同步进行审查。

  3.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应查验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的项目不予备案。应查看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中民用建筑节能审查表,对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备案。

  4.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实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查验其诚信记录。

  5.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纳入注册建筑师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项目

  在“优秀设计奖”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建筑工程施工阶段

  牵头:建筑业管理部门;配合: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管,提出管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施工监督要点。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查验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审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查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悬挂的建筑节能公示牌,并核对其内容是否与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加强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检测机构是否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及检测。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重点查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和检测情况。

  6.建筑业相关行业协会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项目在申报相关工程奖项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

  7.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对施工、监理及工程检测机构降低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或不履行相关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纳入建筑场诚信体系监管,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四)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

  牵头:建筑业管理部门;配合:建筑节能与科技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1.建筑业管理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层级监督指导,严把竣工验收及备案关。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实施监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含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时,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查验项目是否已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未经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五)房屋销售阶段

  牵头:房产管理部门;配合:建筑节能与科技管理部门。

  1.房产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节能有关信息。

  2.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录入房地产信用信息档案。

  三、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一)城市建设及园林景观

  牵头:城建管理部门;配合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管业管理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1.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政策,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制定政策,全面开展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指导各市采取措施节水、节能、节地、节约资金,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积极稳妥推进无障碍建设并实施监督。

  3.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

  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指导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轨道交通规划,提高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对外交通的衔接。

  4.指导建立严格的节水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城市节水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的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城市节水的价格机制。参与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对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5.负责编制城市绿色照明规划,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加快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要求凡新建、改建的城市照明工程都要采用高效节能电器、灯具,并实行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组织开展城市绿色照明节能改造试点工作。

  6.对城市申报“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进行相关考核。逐步将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以上评比工作考评体系。

  (二)建筑节能工作效能监察

  对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各单位监察室会同相关处(科)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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