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统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应用面积核算标准,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财建〔2009〕3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面积根据太阳能光热系统服务区域建筑面积(不包括设备层、地下车库、转换层、避难层等建筑面积)按规定的比例折算,折算系数K1:2011年以前(含2011年)批准的示范县市为0.5,2012年以后批准的示范县市为0.3,并按下列公式复核,取小值:
S=AC×K1×K2
S ——应用面积 (㎡)
AC ——太阳能集热器采光面积 (㎡)
K1 ——折算系数
K2 ——转换系数
1.太阳能集中集热、分散供热的系统 K2=50
2.太阳能浴室 K2=30
3.太阳能分散集热、分散供热的系统按服务面积计算应用面积
AC=L×W
L —— 太阳能集热器内框长度(真空管集热器为无框侧最外端两管中心线距离) (m)
W —— 太阳能集热器内框宽度 (m)
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应用面积按其负担的空调面积计算(不包括无空调的设备层、地下车库、转换层、避难层等建筑面积),并按下列情况复核,取小值:
1.地源热泵负担冬季空调热负荷、夏季部分冷负荷由其他系统补充的建筑,按地源热泵冬季负担的空调面积计算。
2.地源热泵与其他空调系统复合的建筑,按地源热泵在复合空调系统中所占冬季热负荷空调面积比例计算。
3.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应根据现场情况,并按主机额定制热量36W/㎡标准复核应用面积。
4.地源热泵生活热水系统,应根据现场情况,并按主机额定制热量15W/㎡标准计算应用面积,且2011年以前(含2011年)批准的示范县市不超过服务面积的50%。2012年以后批准的示范县市不超过服务面积的30%。
三、地源热泵复合系统应用面积按下列情况计算:
1.地源热泵空调与太阳能光热复合系统的建筑,按二个系统的应用面积之和计算,且2011年以前(含2011年)批准的示范县市不超过服务面积的1.5倍,2012年以后批准的示范县市不超过服务面积的1.3倍。
2.太阳能光热与地源热泵共同提供生活热水的建筑,按第一、二条确定的应用面积之和计算,且2011年以前(含2011年)批准的示范县市不超过服务面积的50%,2012年以后批准的示范县市不超过服务面积的30%。
3.地源热泵提供空调与生活热水的建筑,按第二条确定的应用面积之和计算,且2011年以前(含2011年)批准的示范县市不超过服务面积的1.5倍,2012年以后批准的示范县市不超过服务面积的1.3倍。
四、对于应用面积难以确定的示范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应用面积核算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以两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认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