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湖南省环保厅在长沙举办《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代拟稿)》听证会,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法制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领导以及环保专家学者参加,来自机关、学校、法律界、媒体、企业、环保NGO以及普通市民共23名听证代表出席。
省环保厅相关人士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尤其是改善近年来日益突出的灰霾天气问题。
听证会召开当日,长沙空气质量指数(AQI)为202,属重度污染。这也是2011年以来秋冬季节灰霾天气下湖南大气环境质量的常态。2013年湖南长株潭地区空气质量优良占比率为55.5%,低于全国74个重点城市平均达标率60.5%。今年9月底以来,持续长时间出现灰霾天气,10月17、18日多个空气质量监测点爆表。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加大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大法律管控成为湖南环境管理的当务之急,在多名人大代表呼吁情况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入今年湖南省立法计划。
本次听证会讨论的《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代拟稿)》是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各地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共102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预警与应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突出了各级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全社会共同责任,突出了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针对不同污染源强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未批建设与生产、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许可排放等违法排污行为,规定额度高达20万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采取除尘、脱硫、脱硝及其他减轻大气污染措施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解读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林废弃物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需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转变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更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以强有力的法律作为保障。因此,湖南把《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条例》的形成是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各地环保部门的基础上形成的,共102条。
禁在居民区从事油漆涂料等生产活动
餐饮油烟、燃煤污染……针对不同污染源的防治,《条例》强调各部门齐抓共管,一一明确了专项治理措施。
如:城市的饮食服务业炉灶、茶水炉、食堂大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改用清洁能源。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区,禁止从事冶炼、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电子废物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采用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实施限行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道路与交通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的销售、使用。
符合国家和本省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检测确认与本省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的机动车,方可在本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地转移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省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时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环保、安全检测合格标志。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扬尘污染也是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要求,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本省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长株潭地区建立健全三市联动应急响应机制
同时,《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组织编制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长株潭地区建立健全三市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地级以上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合作,加快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实施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严禁焚烧秸秆、露天烧烤、增加道路保洁频次、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
设立28条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条例》专门设立了28条法律责任,目的是为了提高违法成本,起到法悬人惧的作用。《条例》要求,对于违反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污染大气环境部分处理规定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或者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燃区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采取除尘、脱硫、脱硝及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屡禁不止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