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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时间:2014-12-16 作者:gbcs 点击: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自用住房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水利厅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湖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水土保持费征收内容和免征情形。

  水土保持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害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办法》规定,在山丘、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害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费。

  水土保持费按照以下方式计征: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计征。排放废气、土、石、渣,按照排放量计征。

  《办法》还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自用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军事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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